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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水海纳: 深水海纳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2023-08-18 00:45:25 证券之星

         深水海纳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相关资料图)

  第一条 为规范投资行为,降低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保障深水海纳水

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深水海纳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

币资金、股权、实物资产、无形资产或其它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

定可以用作出资的资产对外进行各种形式投资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投资、

证券投资、委托理财、现金管理或进行以股票、利率、汇率和商品为基础的期货、

期权、权证等衍生产品投资活动。

  第三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长期投资和其

他投资。

  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

的投资,包括股票、债券、投资基金、期货、期权及其它金融衍生品种等;

  长期投资,主要指公司投出的超过一年的、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

种投资,即以现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公司可支配的资源,通过合资合作、

联营、兼并等方式向其他企业进行的、以获取长期收益为直接目的的投资,包括

但不限于下列类型: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公司出资与其

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参股其他境内、

外独立法人实体。

  其他投资,包括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借入或者借出款项、委托理财、债权债

务重组等各种形式的投资方式。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应当遵守以下原则:

  (一)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制

度的规定,同时也应遵守国家关于投资的有关政策;

  (二)必须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与规划;

  (三)有利于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四)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运用的效率;

  (五)有利于培育公司新的利润增长点;

  (六)必须坚持谨慎、安全的投资原则,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第五条 公司拟用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进行以股票、利率、

汇率和商品为基础的期货、权证等衍生产品投资的,在经过慎重考虑后仍决定开

展前述投资的,应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并根据公司的风

险承受能力,限定公司的委托理财或衍生产品投资规模。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重大投资的执行进展和投资效益情况,如出现

未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投资发生较大损失等异常情况的,应当

查明原因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第七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一

切对外投资行为。子公司发生对外投资事项,应当由该子公司经办部门向公司申

请办理相关报批手续,由公司相关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后,再由该子公司依其内部

决策程序批准实施。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组织管理机构

  第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

对外投资做出决策;总经理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对投资事项作出决策。

  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为董事会投资决策的咨询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和组

织对外投资项目的分析和研究,为董事会决策提供建议。

  总经理主要负责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对新的投资项目进行初步

评估和审核,形成立项意见书,对战略委员会提出投资建议。

  第九条 总经理是公司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责任人,主要负责对新的投资项

目进行信息收集、整理和初步评估,经筛选后建立项目库,提出投资建议。

  第十条 公司对外投资管理部门应对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

投资回报等事宜进行专门研究和评估,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如发现投

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证券发展部、市场投资中心为公司对外投资管理部门,公司

各职能部门按部门职责参与、协助和配合公司的投资工作。

  第十二条 对外投资管理部门参与研究、制订公司发展战略,对重大投资项

目进行效益评估、审议并提出建议;对公司对外的基本建设投资、生产经营性投

资和合营、租赁项目负责进行预选、策划、论证、筹备。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管理部门负责对股权投资、产权交易、公司资产重

组、资本运作等投资项目负责进行预选、策划、论证筹备。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负责协同相关方面办理

出资手续、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工作,将公司对外投资预算纳入公司整体经营

预算体系。公司总裁办负责协同相关方面办理工商登记等工作。

  第十五条 公司风险管理部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协议、合同和重要相关信函、

章程等的起草和法律审核。董事会秘书负责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办理

信息披露事宜。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十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对外投资的决策机

构主要为股东大会、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

  第十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公司在 12 个月内发生同类交易,应当累计计算。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

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

该股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都应视为本条所述交易涉及的总资产和

与交易标的相关的营业收入。

  第十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须

经股东大会批准: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公司在 12 个月内发生同类交易,应当累计计算。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

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

该股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都应视为本条所述交易涉及的总资产和

与交易标的相关的营业收入。

  第十九条 除按照本制度规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的之外,其

余对外投资事项均由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况下,董事会可将其权限范围内的非重要投资

事项的决策授权给公司总经理或总经理办公会行使,但授权应明确具体。

  第二十条 交易涉及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和委托理财等事项时,应当以

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第二十一条 除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和委托理财等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及业务规则另有规定事项外,公司进行与标的相关的对外投资时,应按

照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制度第十七条或者第十八条的规定。已

经按照本制度第十七条或者第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二十二条 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公

司法》第二十六条或者第八十二条规定可以分期缴足出资额的,应当以协议约定

的全部出资额为计算标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第二十四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风险投资等投资事项的,应当

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

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公司进行前款所述投资事项应当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批准,不得将委托理财审批权授予公司董事长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

  第二十五条 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若所涉及的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在连

续十二个月内经累计计算或者单次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总资产 30%的,除应当聘

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外,还应当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该等事

项的交易额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

类型累计计算。

  第二十六条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达到本制度第十八条规定标准的,公司应当

提供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报告的审计报告;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非现

金资产的,应当提供评估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截止日距离审计报告使用日不

得超过 6 个月,评估报告的评估基准日距离评估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 1 年。前述

规定的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由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证券服务

机构出具。

  交易虽未达到本制度第十八条规定的标准,但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公

司应当提供审计或者评估报告。

  第二十七条 出现下述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管理办法》办理:

 (一)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

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 50%以上;

 (二)购买、出售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公司同期

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 50%以上;

 (三)购买、出售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

计报告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

  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对同一或相关资产分次购买、出售、置

换的,以其累计数计算购买、出售、置换的数额。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管理

             第一节 对外投资的一般规定

  第二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有投资项目建议权,可结合本部门及

机构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司投资原则和年度投资计划,向公司对外投资管理部门

提交项目预选建议书。项目预选建议书应当在收集必要的资料基础上,着重就以

下问题进行分析和评估:

  (一)与项目相关的宏观经济形势和行业发展状况;

  (二)合作伙伴基本情况;

  (三)投资方式、规模、周期以及预期效益;

  (四)风险与对策。

  第三十条 公司对外投资管理部门及分管领导负责组织专业人员对项目预选

建议书进行评估,并在项目预选建议书上签署意见后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批项

目立项。

  第三十一条 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批同意项目立项后,对外投资管理部门

可成立项目研究小组,负责对该项目进行深入研究。其主要职责为:

  (一)收集分析项目有关资料;

  (二)负责对外谈判;

  (三)负责项目有关文件的起草;

  (四)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三十二条 项目经立项后,项目小组应尽快开展工作,并及时向项目投资

决策部门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三十三条 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公司总经理或对外投资管理部门应当组织

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第三十四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分管领导审核并明确签署意见后,报公

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核;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核同意后,报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审

核;经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审议;对于需报股东大会审

议的投资项目,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需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第三十五条 董事审议重大投资事项时,应当认真分析投资前景,充分关注

投资风险以及相应的对策;对于可研报告论证不充分的项目,可以暂缓表决,责

令公司总经理组织实施进一步的论证。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审议公司委托理财事项的,应重点关注公司拟委托的理

财机构是否符合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董事会在做出同意该委托理财的决定时,应

指定专人跟踪委托理财资金的进展及安全状况,要求其在发现异常情况时及时报

告,以便董事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二节 短期投资

  第三十七条 公司短期投资决策程序:

  (一)对外投资管理部门负责进行预选投资机会和投资对象,根据投资对象

的赢利能力编制短期投资计划;

  (二)公司财务部门负责提供公司资金流量状况表;

  (三)短期投资计划按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后实施。

  第三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按照短期投资类别、数量、单价、应计利息、

购进日期等及时登记入账,并进行相关财务处理。

  第三十九条 公司购入的短期有价证券必须在购入的当日记入公司名下。

  第四十条 公司财务部门定期与证券营业部核对证券投资资金的使用及结存

情况,应将收到的利息、股利及时入账。

              第三节 长期投资

  第四十一条 公司对外投资管理部门对适时投资项目进行初步评估,提出投

资建议。

  第四十二条 公司对外投资管理部门负责对其进行调研、论证,编制可行性

研究报告及有关合作意向书后报送总经理。由总经理召集公司各相关部门组成投

资评审小组,对投资项目进行综合评审,评审通过后,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

讨论通过实施,超过总经理权限的上报董事会。

  第四十三条 已批准实施的对外投资项目,应由总经理授权公司相关部门负

责具体实施。

  第四十四条 公司经营管理层负责监督项目的运作及其经营管理。

  第四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门协同被授权部门和人员,按长期投资合同或协议

规定投入现金、实物或无形资产。投入实物必须办理实物交接手续,并经实物使

用部门和管理部门同意。

  第四十六条 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公司应当聘请专家或中介机构进行可行性

分析论证。

         第五章 对外投资的实施与管理

  第四十七条 投资项目只有按本规定经过有权决策机构批准后方可进入实施,

项目实施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已批准的方案或协议予以执行,不得擅自对方案或协

议做出实质性的修改;若根据实际情况确需做出实质性的调整,则需将调整后的

方案或协议作为一项新的投资重新进行审批,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四十八条 已批准实施的对外投资项目,应由总经理负责具体实施,包括

报有关政府部门核准或备案等。

  第四十九条 长期投资项目应与被投资方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长期投资合

同或协议须按照公司的合同管理流程进行审核批准后方可对外正式签署。

  第五十条 总经理办公会根据公司所确定的投资项目,相应编制实施投资计

划,对项目实施进行指导、监督与控制,参与投资项目审计、终(中)止清算与

交接工作,并进行投资评价与总结,并及时将相关信息报告公司经营管理班子,

接受该部门对投资项目管理的检查监督。

  第五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协同被授权部门和人员,按投资合同或协议

规定投入现金、实物或无形资产。投入实物必须办理实物交接手续,并经实物使

用部门和管理部门同意。

  第五十二条 涉及证券投资的,必须执行严格的联合控制制度,即至少要由

两名以上人员共同操作,且证券投资操作人员与资金、财务管理人员分离,相互

制约,不得一人单独接触投资资产,对任何的投资资产的存入或取出,必须由相

互制约的两人联名签字。

  第五十三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

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

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公司董事会应当指派专人跟踪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及投资安全状况,出现异

常情况时应当要求其及时报告,以便董事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

者减少公司损失。

  第五十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管理部门负责对所有投资项目实施运作情况实行

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和评价。

  第五十五条 公司监事会、财务部门应依据其职责对投资项目进行监督,对

违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重大问题提出专项报告,提请项目投资审批机构

讨论处理。

  第五十六条 建立健全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自项目预选到项目竣工移交

(含项目中止)的档案资料,由各专业投资部门负责整理归档。

           第六章 对外投资的转让与收回

  第五十七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对外投资:

  (一)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期满;

  (二)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三)由于发生不可抗拒力而使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四)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第五十八条 发生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对外投资:

  (一)投资项目已经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的;

  (二)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三)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时;

  (四)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九条 投资转让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转让投资规定

办理。处置对外投资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且批准处

置对外投资的程序与权限与批准实施对外投资的权限相同。

  第六十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做好投资收回和转让的资产评估工作,防止公

司资产的流失。

           第七章 对外投资的人事管理

  第六十一条 公司对外投资组建合作、合资公司,应对新建公司派出经法定

程序选举产生的董事、监事,参与和监督影响新建公司的运营决策。

  第六十二条 对于对外投资组建子公司,公司应按照该子公司章程的规定派

出执行董事、董事或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包括财务负责人),对子公司的运营、

决策起重要作用。

  第六十三条 派出人员应按照《公司法》和被投资公司的公司章程的规定切

实履行职责,在新建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中维护公司利益,实现公司投资的保值、

增值。公司委派出任投资单位董事的有关人员,应注意通过参加董事会会议等形

式,获取更多的投资单位的信息,及时向公司汇报投资情况。

           第八章 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

  第六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对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进行全面完整的财务记

录,进行详尽的会计核算,按每个投资项目分别建立明细账簿,详尽记录相关资

料。对外投资的会计核算方法应符合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六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按照短期投资类别、数量、单价、应计利息、

购进日期等及时登记入账,并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第六十六条 长期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财务部门根据

分析和管理的需要,取得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告,以便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状况

进行分析,维护公司的权益,确保公司利益不受损害。

  第六十七条 公司购入的短期有价证券必须在购入的当日记入公司名下。

  第六十八条 公司子公司应定期向公司财务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包括月

度、季度及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并按照公司编制合并报表和对外披露会计信息

的要求,及时报送会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料。

  第六十九条 公司在每年度末对长、短期投资进行全面检查。对子公司进行

定期或专项审计。

  第七十条 公司子公司的会计核算方法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

计估计、变更等应遵循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及其有关规定。

  第七十一条 公司可向子公司委派财务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对其任职公司财

务状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监督。

  第七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对投资项目的进度、投资预算的执行和使用、

合作各方情况、经营状况、存在问题和建议等每季度汇制报表,及时向公司经营

管理班子报告。项目在投资执行过程中,可根据实施情况的变化合理调整投资预

算,投资预算的调整需经原投资审批机构批准。

           第九章 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披露

  第七十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十四条 子公司须遵循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对子公司所有信息

享有知情权。

  第七十五条 子公司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在第一时间报送公

司,以便董事会秘书及时对外披露。

  第七十六条 子公司对以下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

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一)收购和出售资产行为;

  (二)对外投资行为;

  (三)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重要合同(借贷、委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与、承包、租赁等)的订

立、变更和终止;

  (五)大额银行退票;

  (六)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

  (七)遭受重大损失;

  (八)重大行政处罚;

  (九)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七条 子公司董事会必须依照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指定专人作

为指定联络人,负责子公司信息披露事宜和与公司董事会秘书在信息上的沟通。

           第十章 对外投资的审计和监督

  第七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监事会应依据其职责对投资项目进

行监督,对违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重大问题提出专项报告,提请投资审

批机构讨论处理。

  第七十九条 公司审计部门应当将对外投资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

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八十条 公司审计部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

的必备内容。

  第八十一条 对公司所有的投资资产,应由内部审计人员或不参与投资业务

的其他人员进行定期盘点或与委托保管机构进行核对,检查其是否为公司所拥有,

并将盘点记录与账面记录相互核对以确认账实相符。

  第八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定期了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和投资效益情

况,如出现未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投资发生损失等情况,公司

董事会应查明原因,按公司内部问责制度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八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即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

超过 50%的公司,或持股比例虽未达到 50%,但依公司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

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其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公司。

  第八十四条 本制度关于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义务原则上适用于公司经国家

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核准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情形;除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仍

应遵守本制度关于对外担保的约定。

  第八十五条 如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与本制度约定不一致的,

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相应修改本制度。

  第八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

  第八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日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八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深水海纳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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